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做出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取消调整了一些罚款事项、修改部分机构名称、更新了引用的标准名称等。适用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适用于军事危险货物运输。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中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第四条中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6目中的“质量检验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
六、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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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修改内容及2023年修正版见附件
附件: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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