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大气〔2024〕2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是为了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管理,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1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也不得新增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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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请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