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告》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海关执行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包括关税征收、项目性质、减免税审核、优惠政策等,适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在进出口涉及海关环节的相关活动。
《公告》规定内容如下:
一、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4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投资项目适用的《目录(2024年本)》所列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PA”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三、对于2024年2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如果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
具体请参阅附件。
附件:《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