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发布实施是为了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
三部门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其中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具体情况参见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