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而制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本公告对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备注和短链氯化石蜡定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人。
本次公告主要将十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列入禁止进出口目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