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清单上含14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包括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2种有毒有害污染物,1种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1种抗生素。其中14条目为已淘汰类新污染物,它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对于列入清单上的新污染物,基本上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口或出口为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并对部分新污染物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或用途豁免。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有关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也不适用于本清单。
注:(1)清单中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2)风险管控措施中的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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