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以下简称《名录》)是由《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组成。
2011年6月21日,在综合考虑了近年来国内外的化学品事故情况、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性和近几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2月5日,为进一步做好加强监管和突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安监总局公布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由此确定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共收录60个化学品。《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共收录14个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此外,为了更有针对性的增强安全监管,在编制《名录》的同时,安监总局组织编制了配套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措施和原则》分别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方面,对《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既涵盖了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活性反应、健康危害等基本内容,又包括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无论化学品有没有列入《名录》,需要注意化学品是否被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15)》,《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制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等其他目录,如果列入这些目录,需要满足相关的登记,许可等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大立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 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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