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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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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量:51
名录最后更新时间:2022-08-01
中国

在中国,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类是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因中国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及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管理模式则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在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名录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易制毒部分。

易制毒化学品的增补基本以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公告为准。因此,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化学品,为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会进行不定时更新,即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适时发布对《目录》进行增补的公告。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不同供应链环节所需应对的义务可参照如下:

►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在进出口前需向商务部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备案。

► 若需跨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备案。

注:(1)如果你的产品已经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需要注意你的产品是否还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等其他名录,如果列入这些名录,需要满足相关的登记,许可等义务。
       (2)进出口环节对易制毒混合物的判定,若混合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满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义务:
       (一)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40%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10%的货物;
       (二) 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供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商务主管机构
► 海关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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