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由国务院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出,其中所指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自身不是爆炸品,而是可作为制造爆炸品的原材料或辅料。
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除该名录中列明浓度的混合物外,没有特殊说明的均为纯物质。此外,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生产、经营、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满足下述义务: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完成危险化学品的相应义务:如危险化学品进口、生产、经营企业,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若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符合危险化学品70%原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该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等。
2.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如实记录其经营、储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如果产品已经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需要注意产品是否还被列入易制毒名录等其他名录,如果列入这些名录,需要满足相关的许可、备案等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令)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监管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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