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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化学品合规领域赋能化学品行业全生命周期
物质信息
CAS号:108-88-3
中文名:甲苯
英文名:Toluene
查询日期:2024-12-30 17:04:32
全球化学品名录(GCIS)合规查询报告
名录名称
国家/地区
列入情况
合规义务分析
已列入
1. 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登记。
2. 如属于新用途管理且用途不属于许可的用途,需要进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已列入
1.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或者进口)。
2. 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3. 根据名录的分类来制作SDS和标签。
未列入
无需进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以及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未列入
在中国非禁止进/出口。
已列入
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环节申请相应的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也需要相应许可,以下情况除外:
1.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质且物质总含量不超过40%的混合物均免于办理许可;
2. 含量不超过10%的盐酸免于办理许可。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如混合物中有组分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且危险性分类包含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的,则属于长江流域禁运货物范围。
未列入
无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1. 新建,扩建,改建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由工信部批准。
2. 国家对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3. 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定期填报相关数据。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安监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1. 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2. 限制使用,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3. 鼓励替代,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4.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未列入
不受该法规管辖,需要确认是否已经通过名称,备注名称查询。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如果实际使用量或者最低年设计使用量超过标准,需要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管制要求。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及管制要求。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管制要求。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管制要求。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管制要求。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该清单中部分类别的化学物质尚未穷尽,请结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共同判定。
已列入
1. 目录中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2. 进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3.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已列入
1. 目录中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2. 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已列入
1. 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登记。
2. 确认是否列入中国台湾指定应完成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录名单,如果在名单里并且吨位超过1吨/年,需要开展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录。
3. 如果吨位超过0.1吨/年,需完成第一阶段登录。
已列入
生产/进口吨位超过1吨/年,需要做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录,完成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录的规定期限与首次取得第一阶段登录码的时间有关。
已列入
根据“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相关规定”,从事优先管理化学品(包含:含名单物质占其重量1%以上的混合物)的运作者(包含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需要报请备查。若运作者劳工人数达100人以上,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6个月内报请备查,若未达100人,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18个月内报请备查。自备查后次年起,应于每年4-9月间办理定期更新运作数据以维持运作者备查数据的实时性与有效性。特殊情况:二种以上属于该名单的优先管理化学品,其个别的最大运作总量未达相应临界量,但依相关计算方式,其总和大于一,仍应报请备查。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1.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或者进口)。
2. 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3. 根据名录的分类来制作SDS和标签。
4. 北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措施、限制措施、控制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各单位需满足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详情参考《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
已列入
1.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或者进口)。
2. 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3. 根据名录的分类来制作SDS和标签。
4. 上海市对管控区域进行了划分,全市禁止部分、工业区禁止部分、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都需满足对应监管措施要求。
已列入
(欧盟)根据欧盟REACH法规,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物质 (物质本身,混合物中的物质或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的企业需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 提交注册,否则该企业将不得在欧盟范围内继续制造,进口或销售该化学品。此外,部分注册物质还需履行评估、通报/授权、限制的义务。
(英国)在英国脱欧之后,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物质 (物质本身,混合物中的物质或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的企业需向英国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 提交注册,否则该企业将不得在GB(Great Britain)范围内继续制造,进口或销售该化学品。不同吨位,注册截止日期也不同。
(a)2026年10月:对于在UK-REACH法规生效前(2020年12月31日)已列入欧盟SVHC清单的物质;每年制造或进口数量在1吨或以上的CMR物质;每年制造或进口数量在100吨或以上对水生生物有剧毒的物质;以及每年制造或进口数量在1,000吨或以上的所有物质。
(b)2028年10月:对于在上一提交截止期(2026年10月27日)结束之前列入UK SVHC名单的物质;以及每年生产或进口数量在100吨以上的所有物质。
(c)2030年10月:对于每年生产或进口量为1吨或以上的所有物质。
(土耳其)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物质 (物质本身,混合物中的物质或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的企业需向土耳其环境与城市规划部 (MoEU) 提交注册,否则该企业将不得在土耳其范围内继续制造,进口或销售该化学品。目前可以通过提交预注册的方式,在截止期之前开展贸易。不同的预注册吨位,注册截止日期也不同。
(a)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注册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每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为 ≥1000 tpa 的物质;
——每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为≥100 tpa的物质,以及危害分类包含水生急性 1 类和/或水生慢性 1类(H400、H410)的物质;
——每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tpa的物质以及根据《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条例》属于 1A 类或 1B 类危害的致癌、致突变和/或对生殖系统有毒的物质。
(b)在不影响本款(a)项规定的期限内,每年生产量或者进行量为 ≥100 tpa的物质,注册截止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
(c)在不影响本款(a)项和(b)项规定的期间内,每年生产或者进口量 ≥1 tpa 的物质, 注册截止日期为2030年12月31日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根据REACH法规,REACH限制清单(附件XVII)中包含的物质作为物质本身、在混合物中及在物品中需满足对应限制要求,否则不能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EU) No 10/2011收录的物质为单体和添加剂类聚合物/共聚物,主成分聚合物并未列入清单,如果要查询聚合物合规情况,建议以单体和添加剂查询。此外,未列入该清单的物质,需满足(欧盟)关于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委员会法规(第17次修订版)<(EU) No 10/2011> Article 6中的对应要求。(法规详情:https://hgt.cirs-group.com/tools/rsdb/detail/d1111qde5p1c)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该物质在英国属于需强制分类和标签的物质。自2021年1月1日起,投放到大不列颠(GB)地区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其分类及标签必须符合GB MCL的规定。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根据英国UK REACH法规规定,列入UK REACH限制清单(附件17)中的化学物质需满足相应的限制条款,否则禁止在英国境内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无需完成新物质的通报及注册义务,在EURASIA REACH生效后,或需进行备案登记或许可登记。
已列入
该物质列入KKDIK有害物质统一分类清单,在土耳其需按照官方要求进行分类。
已列入
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登记。但需确认物质是否属于活跃物质,如果是非活跃物质,需要先向EPA进行通报。如属于重要新用途,那么需要在生产或使用前至少90天向EPA提交重要新用途申报(SNUR)。此外,现有物质还要确认是否需要履行化学品数据报告(CDR)。
已列入
1. 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生产、使用、释放本列表上的化学物质或另外从事含本列表上的化学物质的活动的企业,不容许将其排放到饮用水里。
2. 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告标签:制造商和经销商须在12个月内对该化学物质提供警告,除非暴露含量特别低,不会造成重大风险。
已列入
《清洁空气法》(1990)第112条针对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控制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联邦环保署对美国清洁空气法(CAA)有害空气污染物清单中的物质制定排放标准。该法明确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甚至是禁止排放。列入清单的物质,需注意满足对应的排放要求,且根据当地要求办理需要的许可证件。个别州会实施更严格的空气污染法案,但限制要求不会弱于CAA。
已列入
该物质属于在电子产品制造过程中优先淘汰或替代的工艺化学品。
已列入
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登记
未列入
如果同时也未列入DSL名录,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登记
已列入
墨西哥暂未立法阐明后续义务,请及时关注法规动态。
已列入
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确认。日本生产商/进口商有提交年报的义务。(元素或天然存在物质无需应对CSCL法规。)
已列入
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是指尚不清楚该物质是否对人类或人类生活环境中的动植物有长期毒性风险的物质。因此,根据日本化审法(CSCL),需要优先评估该化学物质具有上述风险的可能性。年生产/进口1t及以上需要进行年度报告。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根据日本《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PDSCL),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进口商、生产商或经销商必须事先获得许可证方可使用或经营该物质及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并在SDS上注明所含物质及其浓度,保留台账信息以供查询或审查。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根据日本安卫法(ISHL),列入的物质及符合标签和SDS的含量阈值的混合物需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GHS标签和SDS。
未列入
根据日本安卫法(ISHA)规定,如该化学物质未列入日本安卫法(ISHA)-现有物质清单中,则属于新化学物质。如生产/进口量≥100kg/年时,需进行标准通报,若生产/进口量<100kg/年,则可走低吨位申报途径,所需要提交的信息也相对较少。
已列入
该物质在日本属于被官方公布的已完成新物质通报的化学物质,无需进行新物质通报。
已列入
投放韩国市场的生产/进口量超过1t/a的现有化学物质,可通过预注册获得缓冲期。K-REACH下,现有物质根据预注册吨位以及危害特性,给予了4个不同的缓冲期。≥1t/a的CMR物质或吨位≥1000t/a的普通现有物质,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式注册;100-1000t/a的普通现有物质,需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式注册;10-100t/a的普通现有物质,需要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式注册;1-10t/a的普通现有物质,需要在2030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式注册。
已列入
生产/进口的数量超过1吨/年需要进行注册,未完成注册之前无法进口或生产。
未列入
需要进行注册或者预注册。
未列入
不属于CMR物质,注册吨位决定了注册截止期限。
未列入
无特殊要求。
未列入
无特殊要求。
未列入
无特殊要求。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根据《化学物质管理法案》(CCA)及其执行规则中指定的其他相关要求,有毒化学物质(混合物根据限制信息进行浓度确认)应满足相应要求,包括提供有毒物质进口报告,临时管控措施,进口申报及营业许可,场外影响评价, 有害化学物质的标签等。
已列入
该物质在泰国属于现有化学物质,若属于泰国有害物质,则需同时满足泰国B.E. 2558中的相关要求。此外,名录中的化学物质还有可能被筛选确定为SVHC物质,若确定为SVHC物质则需提交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报告。宽限期将根据吨位等级而定。企业可进行联合提交并分担成本。
已列入
该物质在泰国属于有害物质,分别由农业部(清单1.1-1.2)、渔业部(清单2.1-2.3)、畜牧业发展部(清单3.1-3.2)、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清单4.1-4.3)、工业工程部(清单5.1-5.6)及能源贸易部(清单6)协调管理。根据官方的危害性分类,类型1-3需要分别进行事前通报、申报注册、注册许可等合规要求,类型4仅可申请作为科学研究标样等使用,此外禁止活动。
已列入
马来西亚已分类物质,应遵循官方强制分类。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根据印度尼西亚化学物质管理的主要法规B3 regulation,允许使用的有害及有毒物质首次生产/进口前需要完成注册。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登记。
未列入
无需完成优先化学品相关登记。
已列入
菲律宾高量化学品为在菲律宾生产、进口或使用每年的数量等于或超过500MT的化学品,需根据DAO 2015-09中的要求制作SDS和安全标签。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越南有条件生产或贸易的工业化学物质是在生产和贸易中有严格技术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物质,需在进行生产或贸易之前向省/市工业贸易部门申请生产和贸易资格证,并按照要求提供年度报告。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未列入
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已列入
根据印度《有毒化学品制造、存储及进口法规(1989)》,该物质在印度属于有害及有毒化学物质,需满足该法规中的相关要求,例如相应的储存规定,部分有害及有毒物质需符合阈值要求等。
已列入
该产品属于印度强制认证产品,必须获得印度标准局(BIS)授予的许可证之后,才能投放印度市场。印度境外制造商需在印度设有联络处或分公司,该联络处或分公司应遵守BIS所有的法令、章程和规则;或者,境外制造商在印度指定一个授权代理(AIR,Authorised Indian Representative),该代理根据BIS法规和该制造商签署协议,并代表制造商宣布服从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此负责;确保其产品符合适用的印度标准规范(ISS);工厂应拥有所有的制造机械和测试设施;工厂实验室需拥有印度标准(ISS)所涉及的检测设备,以及相关的质量检测人员;制造商应接受BIS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已列入
IARC是一个研究组织,负责评估有关致癌原因的证据,但不提出相关健康建议和合规义务。列入清单中的物质被分为1类、2A类、2B类和3类,分类的类别表明了物质的危害强度,但并不确认其风险的可能性,仅供参考。
已列入
无需进行HSNO通报。
已列入
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注册/登记。
已列入
该物质列入巴基斯坦列有害物质清单,根据《2024年有害物质规则草案》(DRAFT HAZARDOUS SUBSTANCES RULES, 2024)规定,任何涉及这些有害物质进口或运输的企业都需获得官方颁发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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