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
条目:21数据:71最近更新:2023-11-16
中国香港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
《中国香港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履行其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鹿特丹公约》(管控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下的国际义务而制定的,附表分第1类化学品,主要包括受《斯德哥尔摩公约》规管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氯联苯(PCB)、六溴联苯、六氯苯等;第2类化学品,主要包括受《鹿特丹公约》规管的工业化学品,如石棉等。制造、进口、出口或使用受管制化学品均需获得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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