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化学品管制条例》(Cap. 145, Control of Chemicals Ordinance)于1975年制定、1994年全面修订,是香港为履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而设立的专门法例,条例管制与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有关的化学品:主要包括附表1的三种乙酰化剂、附表2列的主要制毒前体(麻黄碱、麦角胺、1-苯基-2-丙酮、苯乙酸、黄樟素等)以及附表3列甲乙酮、甲苯、乙醚等化学品,并附特定目的地国家,仅出口至清单内国家时受牌照管制。
新增中国香港化学品管制条例
时间:2026-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