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韩国气候能源环境部发布第2026-103号告示,对《现有化学物质》公告进行部分修订,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现有化学物质的认定标准: ——根据《化学物质登记及评价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化评法")第2条第3号甲项规定,1991年2月2日前已在韩国境内流通的化学物质被列为现有化学物质(附表1)。 ——根据化评法第2条第3号乙项规定,依据旧《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接受有害性审查的化学物质视为现有化学物质(附表2);此外,凡依据旧法完成有害性审查并被公告为有害化学物质的,亦视为现有化学物质。 ——符合以下四种情形均可视为现有化学物质: 1)现有化学物质的水合物或无水物; 2)由两种以上现有化学物质成分组成、技术上难以分离且本身在市场上流通的反应生成物; 3)被公告为现有化学物质的多成分物质的同分异构体; 4)符合附表3规定的其他化学物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首次确立了定期审查机制。根据第4条规定,气候能源环境部长须以2026年7月1日为基准,此后每三年对本公告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这一机制旨在确保化学物质管理政策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科学认知和产业需求。
更新韩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KECL)-新增第2026-103号公告
时间:2026-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