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CLP法规首个过渡期正式截止

时间:2012-12-03
作者:瑞旭技术
来源:未知
欧盟
GHS
法规资讯

ECHA提醒:从2012年12月1日起,企业必须更新物质和混合物的SDS以符合REACH法规的修订,尤其是所有危险物质的标签和包装都必须符合CLP法规。

CLP法规分别对物质和混合物设立了2个截止期限,分别为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物质必须同时根据CLP法规和原有的67/548/EEC指令标准进行分类,并体现在SDS和标签上。同时考虑到已在市面上流通的商品的实际情况,特地为已投放市场的物质设置了一个2年的缓冲期,规定这些商品仅在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更新即可。

因此,2012年12月1日之后,所有在欧盟市面流通的物质必须符合CLP要求,企业出口欧盟的物质如果还是仅仅采用了原有的67/548/EEC指令下的分类,将面临货物被海关扣留乃至无法清关的风险。同时,瑞旭技术专家特别提醒广大企业,SDS也是REACH法规的强制要求,根据法规第31(5)条相关要求,出口到欧盟不同的国家,还必须采用目的国的官方语言编写,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将面临主管机关的严重处罚及产品退市的风险。

相关链接

热门课程
热门课程
查看更多
热门指南
热门指南
查看更多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