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毒品前体管制清单依据 (EC) No 273/2004 和 (EC) No 111/2005 号条例设立,旨在防止可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物质被转作他用。这两项条例分别规定了欧盟内部市场以及欧盟与第三国之间毒品前体贸易的监测规则。
近期,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授权条例 (EU) 2026/314,宣布对 (EC) No 273/2004 进行修订,将9种用于合成卡西酮和安非他命的特定前体物质列入毒品前体管制清单,并归入最高风险的第1类。
根据转用风险的高低,管制物质共分为4个类别,不同类别对应的义务如下:
——第1类(最高风险):在欧盟内部市场从事经营的须持有许可证,且只能向持有许可证的经营者或用户供货,每次交货前应获取客户声明,并保留完整记录;与第三国贸易时需申请进出口授权,出口前应完成预出口通知。
——第2类:在欧盟内部市场从事经营者需完成注册,每次交货前应获取客户声明,并保留完整记录;与第三国贸易时需完成注册,向特定国家出口时应履行预出口通知。
——第3类:仅当出口至特定国家或超阈值时,才需履行预出口通知。
——第4类(含麻黄碱/伪麻黄碱药品):与第三国贸易时进出口需申请授权;内部市场无额外义务。
此外,第1类和第2类经营者还需向主管机关提供年度交易信息摘要,并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第3类仅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信息;第4类无需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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