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通过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其中第3条提到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化目录由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124条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新法发布使更多企业对鉴定引起重视。
结合《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与2016年发布的《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我们整理了常见问题解答。
Q:什么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A: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Q:哪些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A:1.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2.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Q: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A:1. 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2. 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Q:哪些情形可以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A:1. 列入2016年发布的第一批《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的物质。目录清单可查询化规通:https://hgt.cirs-group.com/tools/cis/inv/69b3bc9bb9ba55b1afc34f88
该目录内容分为“不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以及“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两个表格。
注意!免于鉴定并非说明该物质不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判定需要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应当按法规编制SDS和安全标签,办理危化登记,加强安全管理。
2.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
参考资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瑞旭提醒: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根据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标准(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等),对货物进行鉴定,提供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鉴定结果及运输建议。
瑞旭集团通过生态合作方提供全面的危险货物运输鉴定服务,所从事的检测业务已获ISO/IEC 17020、17025和CMA资质,还获得了国家环保部、上海海事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民航局的认可。除了开展检查/检测业务外,还从事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仪器的研制和开发,目前已获得了4项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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