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每次从新的非欧盟来源进口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更新其注册卷宗。然而,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22条第1款(b)项,注册人有法律义务更新附件VI第2节中给出的物质组成。根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网站上提供的《欧盟REACH和CLP下物质的识别和命名指南》,注册人每次从新来源进口物质时,都需要评估物质的同一性。
这种评估有三种可能的结果:
1. 注册人发现该物质与之前的进口具有相同的杂质特征,并且已经由他们注册。他们无需为该物质更新注册卷宗。
2. 注册人发现该物质与之前的进口具有不同的杂质特征。他们随后需要使用物质的新组成更新注册卷宗的相关部分(例如浓度范围或分类和标签的变更)。
3. 注册人发现该物质与他们已经注册的物质不同。如果他们每年进口一吨或更多该物质,则需要为这种新物质提交单独的注册卷宗。
对于1和2的情况,注册人应持有必要的文件,以便在执行检查期间证明该物质与已注册物质的同一性。
附件: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