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文件

时间:2024-12-24
仓储运输
危险货物

2024年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海〔2024〕67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就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进行解读,详情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法》就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出了规定。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等行动。从专项行动看,水上交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还存在排查数量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有关企业、监管部门也反映了判定依据少、判定难等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行业领域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成效,我部研究出台了《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内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共8条内容。

第1条,明确了目的依据。

第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用途,在综合考量行业发展实际、内河交通安全形势、隐患后果及影响严重性等因素基础上,更加突出事故多发船舶尺度,将适用范围和用途确定为: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3条,结合水上交通领域实际对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定义,将隐患框定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内。

第4至6条,共列明了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21项情形,包括适用于300总吨以上各种类型内河运输船舶的9项通用情形、适用于客船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以及适用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

第7条,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的工作要求做了对接,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8条,明确了实施日期,并考虑了与前期相关要求的关系,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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