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预案评估、修订、备案相关问题咨询

时间:2024-02-19
化学品经营、生产、使用

问:2号令中对应急预案及其备案登记的有效期并没有作出规定,则综合2号令第35、36、37条内容,提出下列疑问,请给予解答:1.经过每三年一次的评估后,应急预案不需修订的,是否可沿用原应急预案,是否要重新编制、公布,是否要重新进行备案;2.经过每三年一次的评估后,应急预案需修订但修订内容不涉及第37条所规定相关内容的,应急预案修订后,是否需重新进行备案。

答:您好! 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后,如评估结论明确为不需要修订的可不进行修订,仍沿用原预案,原预案不需重新编制、公布、备案;如预案修订不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的,无需重新备案。 关于预案评估、修订及备案等内容,如单位所在地方和相关行业另有明确规定的,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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