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组分环氧配合树脂监管要求

时间:2024-01-16
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
进出口

问:您好,我司向国内供应商购买了一批“单组分环氧配合树脂”,出口至马来西亚客户,商编编码:3506912000,单个包装件60克。国内供应商提供的MSDS显示产品属于UN3082对环境危害的物质,第九类危险品和Ⅲ类包装,但是上海化工院出具的货物运输鉴定报告的结论显示“无危险性识别”,“无包装类别”。依据上述情况我们有如下几个问题向贵关咨询:

1,出口此类产品是否需要按照危险品申报?

2,如按危险品申报,《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由危险品生产企业办理还是有出口企业办理?在哪里办理?

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由危险品生产企业办理还是有出口企业办理?

答:1.根据此类商品的《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鉴定结果,若鉴定结果表明此类商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则视为法检,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申报,需要申报出口商品电子底账。

2.《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一般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可委托当地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也可委托有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

3.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由出境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1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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