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写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问题1:请问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是否需要按如上条例进行监管? (我国国家标准“GB 28644.1-2012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中写道“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除了以下a、b两方面外,满足本标准之规定,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任何其他要求” a: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要求,见《规章范本》1.3; b:危险货物分类、分类程序和包装组要求,见《规章范本》第2部分。)
问题2:“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任何其他要求”,这请问是指可以免除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吗?
答:您好,根据联合国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符合有限或例外数量规定,确实可豁免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有关要求。但对于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暂未查询到有限或例外数量免除条款。建议您申报前提前联系申报地现场海关,具体以现场海关审核确认为准。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