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中,可否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作为专项预案编入综合事故预案中进行备案

时间:2023-12-29
化学品经营、生产、使用

问:在部分涉及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中,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做为专项预案编入事故综合预案一起备案是否合适?

答:你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上述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通过编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的形式纳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所在地方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热门课程
热门课程
查看更多
热门指南
热门指南
查看更多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