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江保护法》第51条第二款提及的“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相关问题

时间:2023-11-17
仓储运输
危险化学品

问:对于《长江保护法》第51条第二款提及的“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果我司产品名称未列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2019版)内,即UN编号相同,但CAS号不同,该产品是否不适用此法?

答: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托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应当以CAS号为准,而不是仅仅凭借UN编号判断。若某CAS号被列为剧毒品,则在禁运的范畴内。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3. 《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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