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以下简称《指南》) 第六章第四节有关)撤回登记申请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申请、简易登记申请、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证变更申请等申请受理后,在获得批准前,申请人可提交书面撤回登记申请,说明撤回理由。
办理撤回登记申请需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zwfw.mee.gov.cn/。具体操作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按需要办理的事项类型选择对应功能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