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要求,属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以及12号令下获批的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新化学物质,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为获准登记的次年起,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报告范围为提交年度报告之年的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