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提交截止时间是何时?
时间:2023-09-15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