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要求企业更新卷宗以满足CLP

时间:2012-10-08
作者:瑞旭技术
来源:未知
欧盟
GHS
法规资讯

ECHA要求卷宗注册者和通报者应当根据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修订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及时更新提交的意见书。

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特别包含了CLP法规的修订:在危险产品类别里建立新的子类别,即呼吸和皮肤敏感性;修订水生毒性分类标准;引入最新危险分类“臭氧层危害”。目前,ECHA要求企业确保所属产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符合最新的CLP版本,并在2012年12月1日前更新注册卷宗,进行C&L通报。

2012年12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物质,并已根据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4年12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2015年6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混合物,并已根据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7年6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

相关链接

热门课程
热门课程
查看更多
热门指南
热门指南
查看更多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