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于 2019年8月27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清单共收录359种化学物质,该清单涵盖了无机化合物、有机溶剂、农药、重金属化合物、刺激性/窒息性气体、芳香/卤代烃、醛酮/酸酯等各类工业化学品,规定了这些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PC-TWA、PC-STEL、MAC),以及每种化学物质涉及的不良健康效应,并对部分物质做了致癌、皮肤、致敏标识等特殊风险提示。
►在工作场所中,用人单位应确保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MAC(最高容许浓度)的限值要求。对于有“皮”标识的物质,需要同时评估皮肤接触途径,“敏”标识的物质,应建立职业过敏预防控制措施,“G1/G2”致癌标识的物质,应采取最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优先考虑替代。
►除了必须满足限值要求外,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在工作场所中,落实工程控制优先原则,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开展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并对接触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当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达到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通常为OEL的50%)时,用人单位需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并增加监测频次,确保风险可控。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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