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申报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情况除外。
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作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相关链接:
- 环境保护部公示
- 2014年1月-6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常规申批准情况表
- 2014年1月-6月批准的常规申报登记证变更明细表
- 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情况整理(截止至2014年7月23日)
- 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