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告255种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时间:2021-06-23
中国
新化学物质
法规解读
中国新化学物质12号令登记

2021年6月18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21年第25号),将255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本次IECSC增补,是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中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正常申报环境管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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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IECSC增补,255种化学物质在列入IECSC后全部没有对物质标识信息进行保密,公开信息包括中英文化学物质名称、分子式与CAS号,其中约54种化学物质由于没有CAS号而使用流水号进行公示。在本次增补的全部化学物质中,也没有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将来,生产或进口以上化学物质的企业,无论用于何种工业用途,均不再需要在生产或进口前根据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动态调整,符合要求的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均会被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如果企业希望确认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是否已列入IECSC,可以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MEESCC)委托查询,或者访问瑞旭集团GCIS工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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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技术团队提醒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化学物质的广大企业注意,未被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属于新化学物质。根据《办法》规定,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单位,应当在生产前或进口前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可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否则可能面临责令整改、罚款、失信联合惩戒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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