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as法规14条规定从17年1月1日起,设备进口商在将设备投放市场前,其设备中的填充的气体需具有相对应的配额。目前,由于以设备进口商的身份不能向主管当局申请配额,只能从配额持有者(也就是气体生产商/进口商)手中获得配额授权,并进行积累以供17年以后使用。现实情况是,很多设备进口商与气体生产商/进口商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商业对接,导致其获得配额的时间、沟通和贸易等成本增加。
为了使该法规下设备进口商更加便捷的获得配额授权,主管机构在7月11日发布消息称:即日起设备进口商不但可以从气体生产商/进口商手中获得配额,还可以从空调等设备生产商手上获得授权(授权的流向:气体生产/进口商→设备生产商→设备进口商)。在方便设备进口商获得配额的同时,也方便了F-GAS供应链上配额传递的合规性,对于整个供应链都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设备生产商可以在F-GAS系统中独立注册ID号,有了ID号,就可以非常方便地从气体生产商/进口商获取气体的授权,从而传递给设备的进口商。值得注意的是,设备的制造商和进口商目前还是无法以自身主体名义申请配额,依旧只能通过气体生产商/进口商处获得相关配额。瑞旭技术认为我国众多的设备生产商可以以此为契机,从配额持有者手中积累获得更多配额,以便在与今后的贸易中占据主动权和有利地位。
F-gas法规下设备进口商获得授权的新途径
时间:2016-07-25
欧盟
REACH
欧盟REACH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