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简易申报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持证人,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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