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海关总署、药监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苯乙腈、γ-丁内酯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链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瑞旭集团建议企业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满足通报条件,并及时了解中国化学品安全管理方案。想要了解更多中国化学品安全管理资讯,请点击查看或发送邮件至info@cirs-group.com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