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公告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如下3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1)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
(2)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
(3)4-羟基哌啶及其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酰胺类衍生物、磺酰类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来源:公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