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回收空桶的储存问题

时间:2026-04-28
中国
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

问: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六条第一款,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那厂商回收并清洗后用于盛装原化学品的空桶,按此定义不按固体废物管理,因为沾有少量残留的化学品原液,是否可以放在现有的危险废物仓库进行储存?还是需要建立独立的专用仓库?

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六条第一款,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有关企业回收并清洗用于盛装原化学品的空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

附件:1.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25)

           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工具:1. 中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查询

           2. 中国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25年版)查询

热门课程
热门课程
查看更多
热门指南
热门指南
查看更多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