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同时废止。
《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实施从生产、销售、使用到维修、报废、回收、再生利用及销毁的全链条监管。
在生产环节,《通知》明确对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
在销售环节,《通知》对于销售管控物质的单位,则实行备案管理,且明确规定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
在使用环节,《通知》区分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两类情形。对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上且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以及四氯化碳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和加工助剂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原料用途使用单位、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单位、泡沫企业等其他使用单位,则实施备案管理。
在维修与末端环节,《通知》明确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灭火系统维修报废,以及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针对副产管控物质,《通知》提出严格要求。副产四氯化碳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和年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需采用规定技术进行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同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通知》还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数据,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数据,完整保存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至少3年。
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强化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聚焦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和泡沫等重点领域,对无证生产销售、向不符合规定单位销售、应备案未备案、数据瞒报谎报、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重点查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