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意见》实施范围:
广州市辖区内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储存经营或者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在不超过设计储存量、不提高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前提下,同一储罐可申请储存同一或者较低火灾危险性类别且理化性质相近的多个品种。
《意见》实施条件:
经营企业同一储罐在不超过总储存量的情况下,变更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变更的危险化学品应在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内;
(2)储存变更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与相邻储罐、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原总图设计中依据的标准规范现行版本的要求;
(3)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应当与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对应储罐允许存放的类别一致或者火灾危险性类别低于其消防验收意见书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4)变更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变更的危险化学品与储罐的材质、储罐型式、储罐的结构、机泵等配套辅助设施、公用工程、罐组罐区结构应满足安全储存相关标准规范与安全操作要求;
(6)现有的消防设施、应急设施能满足变更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安全储存要求;
(7)现有的储罐基础应满足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的荷载要求;
(8)对属于“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附件:《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罐适用品种许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