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欧盟CLP法规第40(1)(f)条,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进行的通报应包含适用的CLP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以及CLP附件II第1.1和1.2节中列出的或CLP附件VI第3部分提供的任何补充危险说明。
对于注册,需要提供与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通报相同的CLP标签要素。此外,注册人还需提供相关的防范说明。考虑到注册卷宗中涵盖的所有已识别用途,可能需要六个以上的防范说明来反映危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这体现了经CLP第58(11)条修订的欧盟REACH法规附件VI第4节的规定。
欧盟CLP法规第28(3)条规定,除非为反映危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所必需,否则标签上给出的防范说明不应超过六个。由于对于许多危险物质,基于物质分类可分配的防范说明数量会超过规定的六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将必须根据CLP第22条和第28条,从CLP附件IV的表格中列出的防范说明中进行选择。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2.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