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

时间:2025-10-31
中国
有毒有害化学品

2025年10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23年11月3日由《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添汞产品)和附件B(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进行了修订,包括添汞产品、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的淘汰日期限定等,如新增列12种类添汞产品的淘汰时限,包括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用于普通照明用途、超过30瓦的紧凑型荧光灯、使用含汞催化剂进行的聚氨酯生产等,适用于添汞产品、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的生产、进出口等相关活动的管控。

《修正案》规定的淘汰日期起,不允许产品生产、进口或出口。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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