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列入欧盟REACH法规附注XIV的物质,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在混合物中使用,均需要获得授权。如果该物质是直接以纯物质形式使用的,则属于单独使用,此时不适用欧盟REACH法规第56条第6款(a)和(b)项的豁免条款。如果该物质作为混合物成分使用,则可适用前述豁免条款。这些豁免适用于符合欧盟REACH法规第57条(d)、(e)和(f)项标准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且其浓度低于0.1%(重量比);对于其他物质,则适用于浓度低于欧盟条例(EC)第1272/2008号法规(即CLP法规)第11条第3款所规定、导致混合物被分类为危险物质的限值。
附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