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17条第2款或第18条第2款注册分离中间体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通常无需因吨位范围变化而更新注册。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此类注册必须因吨位变化而更新:
情况1:若注册对象为可转移分离中间体,且年产量达到1000吨时,注册人必须更新注册卷宗,提交REACH法规附件VII要求的信息(若卷宗中尚未包含这些信息)。
情况2:若注册人停止生产或进口该分离中间体,则需更新注册。
附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17条第2款或第18条第2款注册分离中间体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通常无需因吨位范围变化而更新注册。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此类注册必须因吨位变化而更新:
情况1:若注册对象为可转移分离中间体,且年产量达到1000吨时,注册人必须更新注册卷宗,提交REACH法规附件VII要求的信息(若卷宗中尚未包含这些信息)。
情况2:若注册人停止生产或进口该分离中间体,则需更新注册。
附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