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苯的销售情况需要备案吗?

时间:2025-08-12
中国
易制毒化学品

甲苯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工具:中国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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