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现就《公告》发布依据、主要内容等总结如下:
发布依据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制定发布。
主要内容
《公告》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包括: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情况说明等相关中文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特定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