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6年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含易制 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应当折算成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申请进出口许可;此外,《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且比例低于40%(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且比例低于10%(含)的货物不属于 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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