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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