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将日本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等装入容器或包装进行转让或提供时,应在容器或包装上直接印刷应标识事项,或粘贴印有应标识事项的标签。但若存在困难,可通过将印有应标识事项的标签系附在容器或包装上的方式完成标识。
若通过上述以外方式转让或提供时,必须交付记载有标识事项的送货单(依据《日本关于监控化学物质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危害性调查指示及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相关认定等的省令》第3条)。
若通过上述以外方式转让或提供时,必须交付记载有标识事项的送货单。
附件:1. 《日本化审法(CSCL)》
2. 《日本关于监控化学物质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危害性调查指示及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相关认定等的省令》
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
工具: 1. 日本化审法-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查询
3. 日本化审法-新公示化学物质(2011年3月31日以前)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