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6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替代《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4号)。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发布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对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物种类、海关商品编号、货物名称、单位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检索。
其中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氯氟甲烷、二氯二氟甲烷、一氯三氟甲烷等)、化工设备(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 UF6 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 UF6))、金属冶炼设备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