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中央主管机关未来仍将持续评价具高度暴露风险者,依管制需要指定公告。
依《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管制性化学品系指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的化学品,亦即优先管理化学品中,经中央主管机关评价具高度暴露风险者。
未来中央主管机关将透过优先管理化学品报请备查搜集的运作及暴露数据评价其暴露风险,对于具有高度暴露风险的化学品,认有必要实施管制及申请运作许可者,得指定公告为管制性化学品,厂商如于指定公告前已运作前开办法附表一所列的管制性化学品者,须于指定公告后1年内取得许可文件。
来源:台湾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
工具:中国台湾管制化学品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