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并同时废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号)。
本《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而成,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共计十七条,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等相关活动。
十七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如下: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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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