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时间: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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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8号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替代《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其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

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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